第六条 部门项目库,由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建立。部门项目库由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具体管理。
第七条 财政局项目库由盟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求,结合财力情况,对各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后设立。
第八条 项目库管理要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本级项目库管理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九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申报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共财政原则,并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三)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支持对象、组织实施计划和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前期论证。
第十一条 申报的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加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须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各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要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要填报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的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要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对已实行绩效评价的延续项目,要进行项目绩效评价,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