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盟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三条 盟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及盟里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盟级储备粮由盟行署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出另储。
第二十四条 盟级储备粮的储存及轮换费用补贴,按照中央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由盟行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锡盟分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盟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盟行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统一支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锡盟分行。
第二十五条 盟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锡盟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监管。
第二十六条 盟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盟行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盟行署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锡盟分行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核定后的盟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七条 建立盟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盟行政公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盟行政公署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锡盟分行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八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盟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盟行署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锡盟分行。
第四章 盟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九条 盟行署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加强对需要动用盟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建议。
紧急情况下,盟行署直接决定动用盟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