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06〕6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现将《锡林郭勒盟盟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锡林郭勒盟盟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盟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盟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盟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
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盟级储备粮,是指盟行署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盟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未经盟行署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盟级储备粮。
第五条 盟行署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盟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盟行署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协助管理盟级储备粮,并对盟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盟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六条 盟行署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盟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储存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盟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锡盟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盟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盟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盟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盟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储存及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