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转发《电子效能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6〕65号 2006年7月10日)
行署各委、办、局,中直、区直各部,各企业、事业单位:
盟监察局、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子效能监察办法(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锡盟监察局、锡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子效能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度,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效能监察是指运用现代电子网络系统手段,对行政审批和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行政行为、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的运转状态、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时、全程和自动监控,依据电子效能监察结果做出绩效评估,对突出的、情节较重的、影响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和效能方面的问题,提出行政效能告诫或行政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实施电子效能监察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便民高效原则;
(三)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电子效能监察工作与各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和协作的原则;
(四)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五)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六)预防为主与标本兼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电子效能监察范围
第四条 电子效能监察的范围是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包括分厅)各窗口单位承办的行政审批和许可项目,项目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各窗口单位承办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工作效能方面的问题。主要是: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应予而不予审批和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