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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6〕7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盟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法》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职业病是可防不可治的,且多数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诱发神经系统疾病和肿瘤等恶性疾病。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要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从源头上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管理和控制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努力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的危害。各级发改、建设部门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协作,依法将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纳入工程预算,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将通过卫生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审查和职业病危害效果控制评价等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指标。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即向卫生部门提交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还要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施工。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盟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同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不断规范企业的职业病防治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企业内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作业场所危害控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有毒有害作业操作管理制度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切实承担起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要规范企业的职业病防治行为,对生产过程中涉及粉尘、高温、噪声、振动、电离辐射、苯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合物、碳氧化合物、氨、炭疽杆菌、布鲁氏菌等致病因素的职业病易发单位,生产企业必须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企业产生的职业病种类、危害程度及防范措施,并遵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改进生产工艺、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劳动者健康状况、落实职业病防治硬件建设和软件管理等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对劳动者的危害。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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