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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批转盟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班子的管理。每个项目经理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管理,特殊情况一、二级项目经理经批准可承担两个工程项目的管理。施工项目管理班子整体素质应与承建工程相适应,关键岗位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种工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杜绝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出借、一证多用现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行为的,要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严厉处罚,并对项目经理处以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对无证上岗、人证不符的给予相应处罚。
  (五)严格监督监理企业行为。每个工程项目必须配备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必须按工程项目建立项目监理机构,并制定旁站监理方案。要加大检查力度,发现监理企业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直至降低企业资质或清出我盟监理市场。
  (六)要加强对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定期培训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
  四、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一)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充分发挥质量监督机构作用。监督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依法落实各自质量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指导和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加安全生产投入。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保障机制,积极开展创建安全生产文明工地活动,全面执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五、明确职责,依法行政,促进我盟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继续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盟、旗县市(区)分级管理制度。中央、自治区驻锡单位及盟直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投资开发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除盟级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外,由所在地旗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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