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批转盟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锡署发〔2006〕77号 2006年8月29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直、区直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
盟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强化全盟建筑市场管理,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程序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行为
(一)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必须委托监理。严格执行欠薪保障金制度,防止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二)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工程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首先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坚决防止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工程项目,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三)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使用。对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修改,不进行修改或经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开工和竣工交付使用两道关。除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所有规定范围内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管理。对于违反规定不实行招标或公开招标、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不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要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未经验收和实行备案而投入使用的工程要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否则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