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盟急救中心、旗县综合医院急诊科和其他接受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每日要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小组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盟行署所在地可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继续加强盟医院急救中心建设,并逐步完善急救网络。
旗县市(区)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当地综合医院建立急救机构。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HJ]
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和要求,逐步建立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及区域性核辐射救治基地。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