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盟卫生局负责盟级部分的实施,旗县级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部分的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国家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盟、旗县市(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保健机构承担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盟范围内建成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逐步完善锡盟医院急救中心,使其具备紧急救援能力,并根据需要建立急救网络。每个旗县市(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

  依托现有的锡盟医院和旗县市传染病区,逐步充实其医疗设施。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按照国家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旗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盟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盟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组建锡林郭勒盟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由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人员在30人左右。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旗县市(区)卫生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微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6 演练

  盟卫生局组织全盟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盟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逐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旗县市(区)卫生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按照卫生部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制度并组织实施。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改委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负责物资储备经费的落实。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