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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1)盟行政公署应急反应

  盟行署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盟卫生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使用的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盟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盟卫生局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盟行署、自治区卫生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也可根据事件的发展情况,直接上报卫生部。根据需要,提请自治区卫生厅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旗县市(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盟卫生局报告。

  盟卫生局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必要时提请自治区卫生厅提供技术支持。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

  (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向卫生部报告。

  (4)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盟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盟行署或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向自治区卫生厅报告。

  (5)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旗县市(区)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向盟卫生局报告。

  (6)盟卫生局根据旗县市(区)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提请自治区卫生厅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根据事件的分级,盟、旗县市(区)卫生局分别在盟行署、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人员,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终止后,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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