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盟、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指导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自治区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因子。
(4)开展技术培训: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JP]
4.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调动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它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1)国务院应急反应
国务院负责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设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卫生部负责组织专家对报告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
(3)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1)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设立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
(2)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专家对报告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
(3)盟行政公署应急反应
盟行署及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接受自治区卫生厅的督导,同自治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共同开展救治和控制工作。必要时,提请国家和自治区给予必要的技术、物资和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