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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4.3 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盟卫生监督所协助盟卫生局组织实施全盟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旗县市(区)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旗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口岸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国家建立统一的《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旗县市(区)级以上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旗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报告管理系统及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质量。

  盟卫生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重点疾病的哨点医院监测等。

  3.2 预警

  旗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组织专家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各级监测报告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的旗县市(区)卫生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旗县市(区)卫生局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盟卫生局报告,并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接到报告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盟行署报告。

  盟行署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盟、旗县市(区)卫生局可直接上报卫生部。

  盟卫生局根据情况,及时向毗邻盟市卫生局通报信息。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苏木(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旗县市(区)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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