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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在一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

  (4)一周内在一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盟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执行《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规定。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在行署统一领导下,盟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全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际需要,提出成立全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旗县市(区)卫生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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