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6〕10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条例和方案,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全盟范围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波及其它盟市。
(4)霍乱在全盟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其它盟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旗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