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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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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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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4 后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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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对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当地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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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事件平息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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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盟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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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事发地参与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预案,视情提出修改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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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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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各自预案,指挥、协调事件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盟行署。盟行署视情协调盟直有关部门派员赴事发地督导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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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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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事件处置工作并加强与盟直有关部门的沟通。盟直有关部门视情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对处置工作的指挥、指导和协调。事件处置情况应及时上报盟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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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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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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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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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信部门要认真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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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物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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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要建立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车辆、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事件处置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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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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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和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应根据全盟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需要和我盟有关突发事件财政保障的规定,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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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人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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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县市(区)应组建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公安民警、武警、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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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培训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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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组织开展应对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对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做好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处置力量的培训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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