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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1.2 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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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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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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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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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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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3 对可能属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性信息应及时逐级上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直有关部门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报告盟行署,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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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4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避免因决策不当或者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及时总结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各级信访部门和基层组织及相关社会团体,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相关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2 预警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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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直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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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1 情况属实的: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盟直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根据工作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发展的可能、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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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2 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盟直有关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盟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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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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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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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 响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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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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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盟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迅
  速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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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根据需要,或应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盟直有关部门的建议,盟行署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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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必要时,盟行署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全盟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盟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情报信息、行动处置、新闻宣传等工作职责,并加强协作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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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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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后,应立即派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并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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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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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决定实施重大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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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令有关部门到现场开展工作。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开展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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