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事件;
(4)阻断、堵塞铁路干线、国道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造成停运8小时以上,或阻挠、妨碍国家、自治区和我盟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5)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15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较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7)参与人数1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区或跨盟市、跨行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15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盟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1.1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直有关部门要制定针对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不断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