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全盟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工作职责
2.1.1 对涉及跨旗县市(区)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理能力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盟行署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全盟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全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事件的处置工作。
2.1.2 全盟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行署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由行署分管领导担任。
成员: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事件涉及的盟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2.1.3 全盟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3)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4)决定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中外记者采访等新闻发布工作;
(5)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1.4 盟直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制定本部门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并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的开展;督促事发地对口业务部门限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1)盟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盟监察局:对有关部门在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纪违法问题而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盟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参与因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以及有关改革和发展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4)盟经济委员会:参与因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5)盟教育局:参与有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6)盟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参与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7)盟公安局:维护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做好情报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
(8)盟民政局:参与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因嘎查(村)委员会选举、村务公开等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9)盟司法局:负责监狱、劳教场所发生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组织和协调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0)盟财政局:参与因财政政策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
(11)盟人事局:参与因行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军转干部安置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