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盟内发生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聚众堵塞国家干线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3)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5)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聚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8)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等事件;
(9)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0)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较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11)其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盟委、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在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和措施,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和基层,及时消除诱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要与盟直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配合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同时,要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要将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按照盟委、行署的有关规定,逐级进行审批并组织好信息发布工作。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谣言应及时予以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