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六章 还款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银行贷款本息的按期归还,兴富公司要在开发银行或其指定的结算经办银行开立“企业受益权”质押帐户,专门用于归集项目偿债资金、政府投资资金、本公司经营收益及其他可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在开发银行借款合同约定本息到期日前10日,兴富公司应确保“企业受益权”质押帐户余额不低于到期贷款本息额的100%,并在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前不得使用;在保证正常还款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帐户资金。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兴富公司、各用款人要按照国家及行业要求,执行严格的公开招投标及监理制度,并邀请、接受开发银行、结算经办银行、兴富公司、盟金融办(盟开发性金融合作办)、盟财政局、盟教育局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兴富公司、各用款人要建立规范的基建财务制度,完善财务核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地方审计部门要按月对开行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马上予以纠正,确保将贷款项目办成“阳光工程”、“廉政工程”。
  第二十七条 贷款项目(包括政府与非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竣工决算,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审计相关资料报送兴富公司、结算经办银行和开发银行。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
  第二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和询价采购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相关部门发现兴富公司、各用款人有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贷款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要立即报告盟行署和开发银行。行署及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制裁措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