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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金属矿产资源整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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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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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格矿业权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由盟国土局负责,统筹规划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布局,明确勘查的总体要求、重点矿种和重点勘查区,从源头控制入手,实现资源优先向优势企业配置。由盟经委负责,盟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配合,制定金属矿产企业生产规模、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考核、环境设施、安全生产投入、产值利润等方面准入标准,引导、规范和推进重点资源、重点矿区的整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行业规划、不符合市场准入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申报手续,已办理矿业权的企业,要进行整合,否则有关证照到期后,不再为其办理延续、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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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优化资源配置,集中培育壮大优势企业。坚决关闭布局不合理、规模小、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企业,通过适当形式有选择地把资源配置给优势企业。对有一定勘探前景的靶区,要优先配置给冶炼加工企业,以保证其扩大生产规模所必需的接续资源。对已配置的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开发利用的,或未按规划要求进行有效开发利用的,要充分利用市场规则,采取重组并购等办法,集中配置给优势企业。要创造条件促进冶炼加工企业与有探矿权人的参股合作,进行资源勘探,解决企业发展的后续资源问题。鼓励支持企业到蒙古国开发金属矿产资源,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加快发展。鼓励资源进行资本化运作,发行企业债券,上市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后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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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利益为纽带,推进企业间合作。引导大企业通过重组、收购、兼并中小金属矿山和小型生产、加工企业,加快企业规模化发展步伐;鼓励提供原料的金属矿采选企业与冶炼加工企业相互参股,具体参股比例由企业双方商定,必要时同一辖区的企业当地政府予以协调,跨区域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相互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盟里协调;双方未能达成参股协议的,要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在同等条件下,选矿企业精矿粉按市场价优先出售给冶炼加工企业,或者委托冶炼加工企业代加工。近期,以兴业矿业集团8万吨铅冶炼、东乌旗阿尔哈达10万吨锌冶炼和西乌旗道伦达坝10万吨铜冶炼三个项目为龙头,促进采选、冶炼加工企业之间通过兼并重组、参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实现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互动联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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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政府调控,促进就地冶炼加工。金属矿产企业原则上要在生产地建设不低于国家规定规模的选矿场,进行采选加工,不得出售原矿石。矿石产量确达不到建设选场规定规模的企业,要进行必要的整合或在市场价格同等的前提下优先向盟内同类选场提供原料。凡盟内具备冶炼加工能力的金属矿种,其金属精矿粉不加工不出盟,全部就地冶炼转化,初级冶炼产品力争就地进行深加工。精矿粉按市场价优先销售给盟内冶炼加工企业。对不服从行政协调,直接向盟外输出原矿石和金属精矿粉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国土局按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收取金属原料出境费,其中的5%留作管理费,其余上缴当地财政。对拒不缴纳金属原料出境费的,各级土地、经委、安监、工商等部门要在企业年检、证照办理等方面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金属原料出境费收取标准为:铁矿石20%,铁精粉15%;铅锌矿石10%,铅、锌精粉6%;铜矿石12%,铜精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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