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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促进民族传统制作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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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加强领导与协调。盟旗两级分别成立促进民族传统制作业发展的工作机构。产业办牵头抓总,负责传统奶食品加工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民事局牵头抓总,负责民族特需用品生产、蒙古族服饰制作、民族工艺品制作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商务局牵头抓总,负责民族贸易网点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发改、经委、财政、建设、旅游、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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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教育、科技、农牧业、劳动等部门要整合培训资源,为民族传统制作企业提供管理、营销、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建立民族文化研究机构和民间艺术人才库,为产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加大乡土人才保护与开发,使传统制作技艺得以传承和发展。组织开展技术攻关,为民族传统制作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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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既要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又要主动帮促,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咨询、经营指导,做到监管与服务并重,营造和谐规范的市场环境。
  附件:1、扶持民族传统制作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2、可用于支持民族传统制作业发展的资金表(略)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  扶持民族传统制作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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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支持发展民族特色产业、民族特需商品、民族医药产业和其他有优势的产业。2006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等七部门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对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继续实行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技改贷款贴息和税收优惠等政策。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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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优惠贷款利率不得上浮,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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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继续对民贸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给予支持。贴息贷款规模由“十五”期间的每年1亿元增加到每年5亿元,利息补贴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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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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