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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促进民族传统制作业发展的意见


  (四)加强宣传促销。对全盟民族商品进行统一标志认证。按照共同培育、共同投入、共同维护、共同受益的原则,加强市场建设,抓好宣传促销,打造地方知名品牌。采取建设民族商品街区(巷)、民族商品购物中心、民族商品展厅和举办奶食文化节、民族服装节、民族工艺品制作大赛等多种形式,为民族商品搭建交流展示平台。组织企业参加在盟内外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会议、商贸活动,多方面进行推介。引导帮助企业在大中城市发展连锁经营、代理、配送,与知名零售企业接洽,打入大型超市、卖场。积极与国家、自治区级广播电台、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接,加强广告宣传,扩大社会对我盟民族商品的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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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扶持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以及非公有制经济、工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详见附件1)。民族传统制作企业只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冠名称可不拘于所在旗县市地域名的限制;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一律下放到旗县市(区)备案;企业以出让、出租方式使用国有土地,要在使用年限和土地出让金、使用费缴纳方面给予最大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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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多渠道筹措资金。整合国家、自治区关于扶持民族传统制作业发展的补助、贴息等资金(详见附件2),支持企业进行生产扩建、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和品牌创建。认真研究国家产业政策,加大民族传统制作业项目库建设力度,积极策划、包装一批有竞争力的项目,向国家、自治区争取支持资金。大力吸引社会闲散资金和民间资金投资民族传统制作业。盟旗两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产品开发奖励、民间工艺收集整理以及产品展销、经贸推介等方面。盟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旗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万元,连续安排三年。加大对民族传统制作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优先为民族传统制作企业安排担保保证金;各级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支持民族传统制作业发展的优惠利率政策,调整信贷结构,解决好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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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支持专业协作组织发展。引导企业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建立行业协会和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加强规范管理,抓好典型示范,支持行业协会和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大力开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营销策划、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科技、信息等服务,提高民族传统制作企业自我服务、自主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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