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低于本旗县市(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七、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办理
符合享受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时,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上报到所在旗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自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下月起按月享受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至死亡。
(一)已达到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牧民,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享受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已超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牧民,每超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一岁的,少缴一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已超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牧民一次性缴纳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享受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均按足额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计算。
(三)按规定参加转移进城牧民养老保险的牧民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男年满45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参保时应一次性补缴男45周岁、女40周岁至参保时实际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以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四)参保人员已达到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且不继续履行缴费义务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参保牧民在享受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按本人生前养老金4个月的标准计发丧葬费。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参保牧民跨地区流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流入地;无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并终止转移进城牧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牧民流动到我盟城镇企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按照我盟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将政府给予的补贴一并转入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户。距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足15年的人员,从1998年1月1日开始一次性补缴个人应负担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后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补费时间规定为参保的起始时间。同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