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账户建立规模
建立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载个人参保缴费情况。个人账户以参保牧民缴费基数的8%左右建立,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四、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补贴方式
(一)参保人员每年分两次集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期限由各旗县市(区)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负责通知参保人员。
(二)转移进城就业的牧民,可按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为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牧民,仍享受移出地政府的养老保险补贴,补贴的基数、比例、数额不变。其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与转移进城牧民政府补贴的差额,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应承担的部分,仍由牧民个人缴纳。
(三)自主创业的牧民,可按照《锡林郭勒盟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享受移出地政府的养老保险补贴,补贴的基数、比例、数额不变。政府补贴数额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规定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差额,全部由牧民个人缴纳。
(四)转移进城后待业期间的参保牧民,由移出地政府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的基数、比例、数额不变,政府补贴划入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因无经济收入一时难以缴纳的可以缓缴,实现就业后,由牧民个人补缴。但必须在享受养老金以前全部缴齐。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享受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牧民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具有我盟牧区户籍;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3、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
六、养老金的计发标准
(一)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贴资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牧区养老保险启动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牧民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之和)除以150;补贴资金的标准由各旗县市(区)视财力情况自行确定。养老金的具体计发办法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盟围转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