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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建立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建立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锡署发〔2007〕3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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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07年第一次行署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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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尤其是推行生态恢复禁牧区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参保牧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实施围封转移战略,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转移进城牧民老有所养和实现牧民达小康的重要举措。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分步实施、稳步推进。要加大政策宣传、思想发动和典型引路工作力度,组织专人编印通俗易懂的蒙汉文宣传单、宣传册,让广大农牧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盟报社、电台、电视台要设置专栏,进行专题宣传,大力营造引导扶持牧民转移进城的社会氛围和舆论导向,尽快推动牧区人口自主转移机制的形成。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建立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两转双赢”,现就建立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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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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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我盟牧区户籍、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在生态恢复禁牧区有承包草场,自愿进入旗县市(区)所在地及建制镇自主创业、就业居住的人员,可参加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进城牧民集中的旗县市(区)可先在重点苏木、嘎查搞试点,然后逐步推开。其他牧民参保问题,各旗县市(区)视财力情况可分期分批逐步纳入到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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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缴费基数、比例

  (一)缴费基数:以本地区转移进城牧民养老保险启动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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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20%的比例缴纳牧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可由移出地政府补助缴费基数12%左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缴费基数8%左右的养老保险费。具体负担比例可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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