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开拓盟外市场。
国有粮食企业要针对我盟粮食生产总量小、品种单一、市场空间不大的特点,积极主动的走出去,面向国内外粮食大市场,组织开展异地粮食购销经营活动。要广泛捕捉供求信息,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参与各地举办的粮食购销招投标拍卖活动。有实力的企业要与粮食期货市场协作,探索粮食期货贸易。充分利用二连浩特和珠恩嘎达布其两个口岸,开展粮食对外贸易。
(三)切实做好储备粮管理。
行署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受政府委托承担国家储备粮和各级地方储备粮的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对所承储政策粮食切实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严格管理,及时轮换,确保储存安全。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动用储备粮。
四、优化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一)盟旗两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日常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的同时,要组织国有粮食企业积极“走出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市场,引导和支持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各地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执行粮油商品流转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上报粮油统计表,真实反映企业粮油收购、销售、调拨和库存情况,为各级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决策提供可靠数据。
(二)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粮食补贴政策,及时划拨项目经费,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创收。对企业实施产业化、多元化经营增加的地方收入,前三年先征后返、后两年按50%的比例返还用于企业的发展。
(三)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准确把握和执行信贷政策,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搞好多种经营。特别是对实施产业化、多元化经营的企业要在贷款方面予以倾斜。
(四)工商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护粮食企业合法经营。对于新注册的粮食企业,只要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即可申请登记,货币出资降至注册资本的30%。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首期应缴的资本金可降至注册资本额的20%(不低于3万元),其余资本金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
(五)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对粮食购销、经营企业(包括非国有粮食企业)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免征增值税,承储中央、地方储备粮和承担军粮供应任务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储备粮费用补贴收入和军粮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建连锁经营的粮食流通企业、重点物流园区内的粮食企业,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