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国有粮食企业发展的意见
(锡署发〔2007〕3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当前,全盟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企业职工身份置换、财务挂帐剥离、库存老粮处理等长期困扰企业的“三老”问题得到全面解决,新企业组建工作已经完成并开始运转。为进一步巩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果,推动国有粮食企业尽快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发挥好在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中的主导作用,现就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全盟国有粮食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自治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本着实事求是,因企而宜,稳步发展,重点推进的原则,以国有粮食企业市场化改革为取向,以企业规模化、产业化、多元化经营为目标,坚持搞好储备与开拓市场并重,加强管理与多种经营并重,拓宽经营领域,延长产业链条,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使国有粮食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激励国有粮食企业主动开拓市场,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盈利创收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在稳定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在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放心食品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二、深化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经营机制
(一)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以实行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设立1-2名监事。国有独资公司委派的董事会要有职工代表,并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粮食企业要依照公司章程规定,保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充分履行职责,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董事会和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得一人兼任。
(二)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粮食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受同级政府委托,代行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公司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支持企业自主经营。对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要通过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发表出资人意见、行使表决权。对国有独资企业要通过委派的董事会、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