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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防办关于马鞍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使用人防工程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还应当提交与人防工程所属单位签订的《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第十五条 市人防办在收到使用人防工程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十七条 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者转让《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禁止擅自转租人防工程或者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市人防办批准,并换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四章 人防工程的拆除和报废

  第十八条 未经市人防办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拆除和报废人防工程。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人防工程时,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其所属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建。补建的工程不得少于原工程面积、低于原工程抗力等级。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应按规定向市人防办缴纳易地建设费用,由其统一规划,组织易地建设。

  第二十条 报废人防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权限经市人防办审批后,予以报废:

  (一)质量低劣,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渗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拆除报废的人防工程,由其所属单位组织拆除或报废。拆除人防工程应当制定相关方案,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拆除人防工程,应当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隐患。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维护管理人防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及保护人防工程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防办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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