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防办关于马鞍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政办[2007]82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市人防办关于《马鞍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马鞍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保证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实现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人防工程设施,包括坑道工程、地道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其内部设施、设备和地面口部配套建设。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安全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安全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等公共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其他人防工程由所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维护管理单位承担。
公安、消防、工商、建设、规划、环保、房产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第五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