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2006.10-2007.12):成立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开展普查培训;清查普查对象,建立污染源单位排污台账和原始记录。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6):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等。2008年5月底前,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6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市污染源数据汇总,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发布阶段(2008.7-2009.7):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对普查数据进行加工、分析,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全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报告,开发利用普查成果;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普查工作总结,并开展自上而下的验收和评比表彰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区(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县区政府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企业外的所有工业源、生活源的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