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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若干意见
(党办[2007]47号)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加速构建和谐马鞍山,现就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单位、系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
  1、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党办〔2006〕34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维稳、综治组织协调,以司法所为依托,纪检、综治、信访、土地、妇联、共青团、武装、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制度落实。
  2、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负责统一受理、调处辖区内的矛盾纠纷,享有分流指派、调处调度、调处督办、综治“一票否决”建议等四项权力。对超出职权范围的工作事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要及时提请上级协调处理。
  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下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涉法涉诉、环境保护等若干专业调处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具体承办。
  4、大单位、大系统可参照上述做法,自行整合力量,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与矛盾化解的协调对接机制
  5、建立法律援助介入信访机制。加强司法行政与信访部门的协作配合,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要将办公地点设在同级信访部门,就地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参与信访接待和疑难纠纷调处工作,引导上访群众依法解决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6、建立健全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调对接”机制。县(区)法院要指派若干名公道正派的资深民事行政法官,对应联系每个乡镇(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直接接处或指导、支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处理有关个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7、推行基层组织法律顾问制。各村(社区)、基层厂矿和集贸市场要聘请1-2名法律工作者或法学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和指导,代理群众反映问题和情况,同时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对无理缠访缠诉人员的法律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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