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4-2007年度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赣府字〔2008〕16号 2008年1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4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
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狠抓森林防火责任制和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表彰先进,推动我省森林防火工作再上新台阶,省政府决定,对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政府等26个2004-2007年度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并给予每个受表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创佳绩。各地各部门要以先进单位为榜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领导,切实履行森林防火责任,不断提高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水平,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绿色生态江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2004-2007年度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南昌市(1个)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政府
九江市(2个)
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修水县复原乡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1个)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政府
萍乡市(1个)
上栗县人民政府
新余市(1个)
新余市仰天岗管委会专业森林消防队
鹰潭市(1个)
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上清林场
赣州市(3个)
崇义县人民政府
章贡区人民政府
信丰县专业森林消防队
宜春市(3个)
铜鼓县人民政府
奉新县人民政府
宜春市明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上饶市(2个)
婺源县人民政府
德兴市专业森林消防队
吉安市(4个)
井冈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遂川县人民政府
井冈山公安消防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