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力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对因决策失误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决策者的责任。(省监察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跨部门、跨地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整合资源,积极推进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审批。建立行政许可事项的经常性审查机制,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认真落实“一个窗口对外”、“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首席代表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群众提供快捷、便利、优质的服务。(省监察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2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在总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指导力度,进一步推动设区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力争这项工作在县级城市开展试点。(省法制办、省编办会同有关设区市政府负责)
3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对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标准予以公布、执行,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滥用行政处罚权。(省法制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4统一全省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省法制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规范行政机关处理群众行政诉求行为。
1切实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理解力、执行力、操作力。强化公务员教育培训,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央方针政策的理解力、执行力和操作力,提高处理群众行政诉求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本领。(省人事厅、省法制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2拓宽和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各级行政机关要保障遇到困难和问题的群众有地方诉求,及时受理并且认真负责地妥善处理。特别是对偏远地区诉求不便的群众,有关基层组织要实行信访代理,避免群众盲目投诉、多头和重复上访。注重引导群众更多地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提出信访诉求,减少越级上访、无序上访。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省信访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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