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函〔2008〕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精神,结合我市优抚对象抚恤工作实际,现将《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05〕71号)中的部分内容作如下相应调整:
一、各区县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与各区县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二、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基数和比例按以下办法确定:对享受在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优抚对象,每年以各区县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额(与前年比较)为基数,按不低于20%的比例增长;对享受城镇定期抚恤标准的“三属”,每年以各区县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额(与前年比较)为基数,按不低于5%的比例增长。
三、各区县执行的抚恤补助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各区县民政、财政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各地农民纯收入、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额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按年调整。如果农民纯收入、职工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各区县抚恤补助标准不作调整,如果国家出台新标准,按就高原则执行。如果国家出台标准的增长比例高于农民纯收入、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时,按国家出台标准执行。
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每年所需经费由市承担40%、区县承担6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