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除其原有基本医疗保险外,另享有医疗补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标准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标准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由所在单位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清,并划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个人医疗账户。
  (四)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获三次以上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提高退休费标准15%;获两次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提高退休费标准10%;但以不超过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为限。
  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企业职工,退休时仍保持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月分别发给基础养老金4%、2%的补助。
  (五)在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两年检查一次身体,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无单位、企业关破后纳入社区管理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特别困难单位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市、县、区工会安排体检。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授予称号后五年内可享受单位或上级组织的疗休养一次,疗休养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六)企事业单位裁减人员,对曾经获得市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荣誉称号者,不予裁减。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整体拍卖时,凡符合安置条件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优先安排他们工作,并负责落实各项待遇。
  (七)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部级劳模)的其它待遇,按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和工会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离退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慰问,及时解决其生活困难。
  第十一条 建立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各级工会要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档案资料,及时掌握他们的动态情况。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变动、晋升、离退休、去世,要逐级上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市总工会应当做好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服务工作,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建立专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学习深造,不断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进一步发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带头作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