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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安全文明生产等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技术扶贫,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消耗以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抗灾救灾、维护社会安定和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令、为生产和人民服务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六)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七)在其它方面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七条 评选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选,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农民经村民委员会、其他劳动者经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在本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县、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基层推荐人选进行严格审查、择优推荐上报。
  (三)市政府批准。市评委会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命名设两类,即:企业和农村的先进人物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先进人物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九条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
  第十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和待遇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命名表彰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还应在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
  (一)月收入低于本市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月补助15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月补助100元。补助费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单位已关闭、破产的,补助费由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发;上一级主管部门撤销的,由同级政府划拨资金,同级工会核发。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待遇标准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时,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月收入不足800元补足到800元,由市财政划拨资金。发放时采取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下划给区里原市属企业仍由市财政承担)。具体名单由市总工会核实。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政府将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模范待遇,具体标准由市总工会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
  (二)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第一次购房时,其所在单位应给予一次性补助。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2万元;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5万元;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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