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7〕6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11月23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铜陵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指在全市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经评选推荐,以市政府名义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等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总工会会同人事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必须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第一线,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先进标准,突出时代精神,由群众充分讨论,民主推荐。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及命名表彰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表彰比例为本市总人口的万分之一以内。
在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命名表彰大会间隔期间,对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市政府可以命名表彰,但要从严控制。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与时俱进、奋发有为,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深化改革,转换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为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