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县县乡以上公路、港口码头和110KV供电走廊等基础设施和需要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铜都大道、铜胥公路、铜青公路两侧绿线以外100米范围内沿路所有建设工程,城关地区、循环园、西湖地区、东部城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建设工程应严格管理,铜陵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上述建设工程“一书两证”前,其选址、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必须按上述程序和规定办理。其余由市规划部门审批。
市、县、区和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和道路红线、绿地山体绿线、历史街区紫线、河道蓝线、高压走廊黑线、重要公共服务设施黄线管理制度。市主城区内旧城改造要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不得零星改建、插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城乡规划应当服务于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市规划部门要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各类规划审批前应征求所在县区的意见。
四、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要坚持向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认真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规划工作作出的审议决议,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市规划部门要注重保障尊重县区政府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坚持规划公示和规划许可听证制度,实行“阳光规划”,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监管工作,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力度,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的违法建设案件作出违法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纠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责令整改并督促到位。对经市规划部门认定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积极推进和完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机制,提高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效率。
五、加强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建设工程时,要以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为依据,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其他形式代替选址意见书。
国土部门必须在规划部门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后,方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规划部门按照受让方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用途的,按程序和规定重新转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