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06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宏观管理,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引导作用,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同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要求相适应,保持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谐社会,现将编制2006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
各地、各部门在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时,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二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从我市特殊的市情出发,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按照法制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苏北地区特别是宿迁市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措施、更加灵活的管理制度、更加灵活的改革举措加快发展”的精神,认真开展制度创新。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法制江苏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按照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以人为本和“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使规范性文件与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需要相适应。要在超前预测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2006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
二、注重质量,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
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在2006年1月20日前,完成本部门和单位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规范性文件计划表(见附件)报送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有关要求进行综合、协调、平衡,拟出“宿迁市人民政府2006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同意后下发。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据年度计划进行,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或者未经市政府同意而增加的规范性文件项目,本年度一般不予办理。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并于2006年1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