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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准入条件和原则设置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严格执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资源为重点,全面推进采矿权市场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的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要认真落实《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146号),国土资源和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市情的矿山企业的环境恢复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废弃采砂宕口的整治力度,采取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整治进程。
  (六)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机制,严格采矿登记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量和力度,完善采矿权审批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采矿权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规范,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采矿权,严格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等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审核、企业设立、生产许可、环境评价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机制。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总体安排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此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排查清查阶段(2006年1月中旬)。利用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市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有关要求。对本地区所有生产矿山、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查处各种违法开采、勘查行为;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下旬―2006年12月底)。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规范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勘查、采矿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制定矿山企业规范管理标准,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不规范行为限期整改。对非法采矿行为和未按时整改到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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