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行为,凡持勘查许可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均为无证开采列入打击范围。凡越界开采的,要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没有开发利用方案或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的,没有进行矿山环境整治和土地复垦的,要限期停产整改补救,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坚决予以关闭。
各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企业设立、生产许可、环保审查、证照颁发等各项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和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二)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我市建筑黄砂资源丰富,沭阳县、泗洪县、宿豫区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调查清楚辖区内采砂点数量并逐一登记,分类整顿,迅速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针对沭阳县河道、泗洪县公路两侧、宿豫区骆马湖非法采砂行为,县(区)政府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成立由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坚强有力的打击行动队伍,对骆马湖、新沂河、重岗乡等重点矿区内的非法采砂行为要经常性的组织打击,所有非法采砂的全部设备必须尽快拆除到位,湖泊、河道内非法采砂船只必须立即撤离矿区,对非法采砂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县(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加强巡查,对于发现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公安部门不得批准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三)开展砖瓦窑业专项整治。目前我市共有200多家砖瓦企业,点多面广。为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节约土地和能源,各地要以禁用粘土实心砖为契机,进一步开展对开采砖瓦粘土资源的专项整治。对毁田、毁堤、毁林的砖瓦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小土窑、小立窑,对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砖瓦企业要坚决关闭。加大平窑复垦土地的力度,大力发展环保、节土、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强对砖瓦企业用地的监督管理,依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控制砖瓦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泗阳县、沭阳县、泗洪县人民政府要对照以上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尽快确定关停砖瓦企业名单,并由各级政府牵头,相关部门联动,采取强力措施,切实将一批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砖瓦企业关停到位。
(四)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大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各县(区)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按照禁采区内全面禁止、限采区内总量控制、可采区内科学规划的总体要求,调整和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予划定矿区范围,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