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市已发现的矿产资源有石英砂、蓝晶石、陶土、磷矿、硅石、云母、水晶、建筑黄砂、砖瓦用粘土、矿泉水等约十余种,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目前建筑黄砂、砖瓦粘土资源的开采组成我市矿业经济的主体。建市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存在矿产资源保护不力、矿山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问题,甚至在个别地方连续出现了无证开采、乱采滥挖黄砂资源等违法行为,少数砖瓦窑厂非法取土、破坏耕地引发群众上访,一些地方采矿企业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必须引起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抓紧抓好。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电力、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勘查项目、采矿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