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6〕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宿迁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以下简称劳动鉴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
二、劳动鉴定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建立健全市、县(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卫生、人事部门和总工会负责人组成,劳动保障局局长任主任。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局。
第四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要以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鉴定标准为依据,根据医疗检查诊断证明,客观、公正、准确地作出劳动鉴定结论。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县(区)劳动鉴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并监督检查其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鉴定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设立市级劳动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劳动鉴定的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工作由医疗卫生专家组成的医疗鉴定组负责。医疗卫生专家库由市内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医务精良、医德高尚、责任心和原则性强的医生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依照临床医学分科组成各医疗鉴定组,每组人数不少于3人。
三、劳动鉴定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 职工在医疗期内治愈或者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方可进行劳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