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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本级大病救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本级大病救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6〕34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减轻市本级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有关医疗费用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大病救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参保人员在大病救助基金中报销医疗费用发生额的上限,由7万元提高到10万元,以上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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