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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
(宿政办发〔2006〕39号)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加速推进城乡规划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征收主体、范围、标准及用途

  凡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属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局在办理、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依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涉及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宿政发〔2005〕7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05〕92号)规定的标准足额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二、区级(含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征收主体、范围、标准及用途

  凡中心城市220平方公里范围内区级工程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局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依据宿政发〔2005〕71号和宿政办发〔2005〕9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宿豫新区、宿豫经济开发区项目,宿城新区、宿城经济开发区(包括南区、西区)项目,宿迁经济开发区(包括北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项目,由市规划局按标准收取后,按规定返还各区,专用于区内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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