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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建筑业“一先两优”评选办法

  (三)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锐意改革,真抓实干,具备开拓精神,有较强的竞争和敢冒风险意识,在企业外埠市场开拓和制度创新方面成绩显著,具有企业创新发展的理念,获得社会认可的企业经理。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关心群众生活,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受到职工拥护。企业在评审日至上一年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
  (五)申报者主要是本企业正职满二年的董事长或经理,企业副职在现岗位任职满三年,其主管的工作业绩突出者也可申报。一个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人。
  第七条 宿迁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条件:
  (一)勇于改革创新,遵纪守法,作风民主,关心职工,在群众中有威信。
  (二)施工工程质量合格,安全达标,现场文明,评审日至上年度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三)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四)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和项目管理合同,按规定完成任务。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做到不延误、无上访。
  (五)评审日至上一年度创一项“扬子杯”或两项市级优质工程,获市级及以上QC课题奖一项。
  (六)申报者必须是在工程现场的项目经理(要有业主证明),取得二级及以上的项目经理资质(建造师)和B类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并在项目经理岗位上连续工作二年以上。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八条 先进企业、优秀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由企业自愿申报。“一先两优”推荐单位按评选条件和分配的推荐名额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推荐意见,向“一先两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宿迁市辖区内的建筑业企业和个人。县区企业向所在辖区内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直企业向宿迁市建筑业协会申报。
  第十条 申报“一先两优”的集体和个人,均应如实填写申报推荐表(另发)和不少于2000字的先进事迹和主要业绩材料,内容要真实,突出重点并有特色(各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之后,由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初审会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报告,向评审委员会写出推荐报告。
  第十二条 “一先两优”活动评审委员委根据推荐报告,进行综合评审,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无记名投标的方式,评选出宿迁市建筑业先进企业、企业优秀经理、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并经公示10天后,无不良反映,由宿迁市人民政府表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组成人员不超过9人。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三条 初审、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成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以保证评选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撤销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能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奖罚

  第十四条 获得宿迁市“一先两优”的集体和个人,由宿迁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和证书,并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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