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建筑业“一先两优”评选办法
(宿政办发〔2006〕44号 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素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增强企业品牌效应,拓展外埠市场,推动行业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开展宿迁市建筑业先进企业、宿迁市建筑业企业优秀经理和宿迁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简称“一先两优”)评选活动。为了做好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建筑业先进企业、企业优秀经理和企业优秀项目经理每年评选一次,每项评选不超过10个。
第三条 评选工作向骨干企业和拓展外埠市场的企业倾斜,作为扶优扶强企业的措施。
第四条 “一先两优”评选活动由宿迁市建设局组织实施,设立“一先两优”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宿迁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宿迁市建筑业先进企业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在社会上有良好的信誉和形象。贯穿科学的发展观,在企业改制、创新、开拓等方面成效显著。
(二)生产经营作风端正,“两个文明”建设工作成绩显著,重合同,守信誉。
(三)基础管理工作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较高,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评审日至上一年度无质量安全事故。
(四)企业在评审日至上一年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未使用包工头进行项目管理。
(五)企业建筑业产值、增加值、劳务输出比上年增长超过50%以上或建筑业产值超过2亿元;上一年度创一项“扬子杯”或两项市级优质工程;拓展市外、境外工程量占本企业总产值30%以上的企业优先参评。
(六)企业获奖QC课题奖2项或省级以上QC课题奖一项。
第六条 宿迁市建筑业优秀企业经理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二)企业建筑业产值、增加值、劳务输出比上年增长超过50%以上或建筑业产值超过2亿元;上一年度创一项“扬子杯”或两项市级优质工程;拓展市外、境外工程量占本企业总产值30%以上的企业优先参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