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宿迁市建筑业优秀企业经理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二)企业建筑业产值、增加值、劳务输出比上年增长超过50%以上或建筑业产值超过2亿元;上一年度创一项“扬子杯”或两项市级优质工程;拓展市外、境外工程量占本企业总产值30%以上的企业优先参评。
(三)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锐意改革,真抓实干,具备开拓精神,有较强的竞争和敢冒风险意识,在企业外埠市场开拓和制度创新方面成绩显著,具有企业创新发展的理念,获得社会认可的企业经理。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关心群众生活,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受到职工拥护。企业在评审日至上一年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
(五)申报者主要是本企业正职满二年的董事长或经理,企业副职在现岗位任职满三年,其主管的工作业绩突出者也可申报。一个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人。
第七条 宿迁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条件:
(一)勇于改革创新,遵纪守法,作风民主,关心职工,在群众中有威信。
(二)施工工程质量合格,安全达标,现场文明,评审日至上年度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三)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四)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和项目管理合同,按规定完成任务。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做到不延误、无上访。
(五)评审日至上一年度创一项“扬子杯”或两项市级优质工程,获市级及以上QC课题奖一项。
(六)申报者必须是在工程现场的项目经理(要有业主证明),取得二级及以上的项目经理资质(建造师)和B类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并在项目经理岗位上连续工作二年以上。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八条 先进企业、优秀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由企业自愿申报。“一先两优”推荐单位按评选条件和分配的推荐名额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推荐意见,向“一先两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宿迁市辖区内的建筑业企业和个人。县区企业向所在辖区内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直企业向宿迁市建筑业协会申报。
第十条 申报“一先两优”的集体和个人,均应如实填写申报推荐表(另发)和不少于2000字的先进事迹和主要业绩材料,内容要真实,突出重点并有特色(各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