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示范,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与装备,提高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水平。强化实施新型墙体材料标准,推广应用技术培训,确保产品及工程质量。积极建设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样板,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积极推动绿色建筑、低能耗或超低能耗建筑的研究、开发和试点。加大 “四新” (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成果推广应用力度,严禁采用明令淘汰、过期落后的产品,到2006年底,各县(区)推广应用“四新”技术成果不低于10项。
(六)鼓励建设单位积极开发节能建筑
积极开展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四节”工作,提高地块容积率,实施立体绿化,充分利用地下空间;积极推广利用太阳能和低能耗建筑产品,所有新建建筑必须达到国家强制节能标准。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经验收达到节能建筑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经市、县(区)墙改办组织认定后,由各级财政部门对使用合格粘土类新墙材的节能建筑返退35%墙改专项基金,对全部采用合格非粘土类新墙材的(含基础部分)节能建筑验收合格后全额返退墙改专项基金。建设部门可按省政府第100号令要求,每年从收缴的墙改专项基金中提取3―5%作为建筑节能专项奖的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和奖励在我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加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各地要健全并充分发挥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的作用,研究解决墙改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经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管理,适时发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规范生产与流通秩序。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节能设计的监管,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不准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不得参加“项羽杯”、“扬子杯”、“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优质工程以及国家、省、市等各级组织的优秀设计的评选。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砖瓦企业生产用地的监管,加大砖瓦窑场开采粘土资源的整治力度,属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2号)规定的六类整治对象的砖瓦窑,要坚决予以关闭。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禁止无标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工商部门要及时收回无粘土资源的砖瓦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产品、生产设备的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市、县(区)墙改办公室要按照行政执法要求,完善执法条件和手段,依法查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